|
[接上页]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由企业根据附件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殖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