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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05-09
【实施时间】 1994-03-21
【法规编号】 19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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