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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 行)》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我市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统称两级地税机关,下同)依法受理、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简称纳税人,下同)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作出行政赔偿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赔偿,是指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实质损害,纳税人依法向具有税务行政赔偿管辖权的地税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有权的地税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两级地税机关的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执委会行政赔偿专业会议负责审议税务行政赔偿申请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两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承办税务行政赔偿事宜,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二)组织调查取证,查阅与赔偿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三)组织审议是否受理赔偿申请,提请本级执委会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审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审议决定办理有关事宜; (四)办理经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案件的赔偿事宜; (五)办理因税务行政赔偿引发的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六)负责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对下级地税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赔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损害赔偿的原则,切实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税机关申请税务行政赔偿,也可以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申请税务行政赔偿。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七条 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下列职权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实施的税收征收行为; (二)违法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三)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 (四)非法限制纳税人人身自由或者造成纳税人人身伤害的行 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赔偿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两级地税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合法的职权行为; (二)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职权行为; (三)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损害的职权行为; (四)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职权或非职权行为; (五)纳税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行为。 第三章 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合法权益受到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依法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纳税人是赔偿申请人。 申请人(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第十条 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直属局、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