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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420号
【颁布时间】 2004-09-19
【实施时间】 2004-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
  
  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
  
  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海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海关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应当出示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海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海关关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
  
  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八条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
  
  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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