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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996年总行《关于换发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通知》(银发[1996]2号)下发后,各分行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了统一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工作。针对近年来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银发[1999]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原则。 金融许可证(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据以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换证,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总行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颁发、换发,其中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地市级联合社除外)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报总行备案。 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对确需授权中心支行颁发、换发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作出具体规定。 中心支行审批的非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中心支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由中心支行颁发、换发。 二、金融许可证的印制和颁发、换发的有关手续。 金融许可证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向总行申领。 总行颁发(或换发)金融许可证需携带的文件材料:批准设立机构或重要事项变更(机构更名,迁址,变更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的文件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转发文件,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心支行的介绍信;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构对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因变更事项换领许可证的,还需交回原许可证副本;因机构更名,分立、合并申领许可证的,还需同时交回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因许可证遗失、被盗、严重破损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需携带书面检查、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报刊刊登的声明、人民银行的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收据。 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颁发(或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有关手续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具体情况确定。 三、金融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一)金融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方法见附件)。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按照编码建立辖内许可证档案,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发证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编码。 原总行批设后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金融机构以及原省分行批设的金融机构,换证时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重新编号。 (二)对空白许可证,应建立严密的保管、签收、交接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对制发过程中的废证,应及时销毁。销毁废证,应建立相应的报批、登记、监销制度。 (三)对收缴的违法违规及被撤并、关闭或破产而终止营业的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后随该机构的档案材料立卷归档;金融机构交回的旧金融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后作为许可证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四、金融机构应于接到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以及上级主管机构相应批准文件60日内,办理领、换发许可证手续,过期不办理的,视同证实不符或无证经营予以处罚,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人民银行无特殊理由,应于5日内(节假日顺延)颁发、换发许可证。 五、金融机构如发生金融许可证丢失、被盗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媒体应同公告媒体相一致,并凭书面检查和刊发的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六、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一)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公告事宜。金融许可证的公告,按照“谁发证、谁公告”的原则办理;中心支行金融许可证公告的组织和管理,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制定办法。 (二)金融机构设立、重要事项变更(包括法人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变更和支行〈含〉以上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应于领、换证后30日(外资金融机构为6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内容为金融许可证上标明的各项内容。 (三)金融机构被兼并、合并或者分立的,应于换、领证后3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的内容为:被兼并、合并或分立机构的名称,原许可证编码,兼并、合并或分立后的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等。(四)金融机构许可证严重破损换发或遗失、被盗补发新证的,应于领证后3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的内容为: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原许可证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