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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劳动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它违纪行为的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造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转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 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脱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 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 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 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 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 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 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 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 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 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 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