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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1993-08-09
【实施时间】 1993-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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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 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 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 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 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 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的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定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定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有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与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 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所参观采访,宣传报道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 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 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 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 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 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 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复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 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 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记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分析记实。
  
  第七十七条 劳教场所和大(中)队都要建立劳动教养人员学籍卡、成绩册、鉴定表等教育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表报簿原始件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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