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不组织听证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见附件4),载明理由,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由利害关系人推选代表或者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下列事项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的姓名、身份; (四)有关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 海关通知上述事项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附件5),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第二十五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但是资格授予、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以及邮政编码; (二)代理人代为提出听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参加听证、撤回听证申请、收受法律文书等权限; (三)委托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海关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经海关通知仍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海关应当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八条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活动。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人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应当在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的,其回避由举行听证的海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有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或者记录员回避,当场不能确定更换人选的。 延期举行听证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并说明理由。 海关应当在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人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 (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人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