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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令第136号
【颁布时间】 2005-12-15
【实施时间】 2006-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9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接上页]

  (八)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
  
  中止听证的,海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作书面记载。
  
  海关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四条 在听证过程中,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海关应当终止听证。
  
  第三十五条 经公告举行的听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影响听证参加人广泛性、代表性的,听证不予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一)部分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
  
  (二)部分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部分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
  
  第三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和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情况;
  
  (六)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依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七)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的,应当将有关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三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组织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7日”、“20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参加申请书

  
  ____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就贵关正在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参加行政许可听证。
  
  附:
  
  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
  
  年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关( )年许可听告字第( )号
  
  申请人 :
  
  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于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海关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是 )。经审查,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关提交《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印)
  
  年月日
  
  附件3: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海关:
  
  你关于 年 月日制发的《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关( )年许可听告字第( )号)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举行听证会,理由如下: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

  
  ( )关( )年许可听不字第( )号
  
   :
  
  你/你单位递交的《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我关已于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现决定不就申请所涉及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
  
  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年月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关( )年许可听通字第( )号
  
  申请人 :
  
  利害关系人(听证参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就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定于 年 月 日在举行;
  
  2、本次听证的听证主持人为: 职务:
  
  听证人员为: 职务:
  
  记录员为: 职务:
  
  如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向我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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