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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1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5-06-02
【实施时间】 2005-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OG—001:2005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5-06-01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依据标准
  
  4.认证程序
  
  5.认证后的管理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7.认证收费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 申请
  
  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认证收费标准;
  
  4.1.1.5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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