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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1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05-06-02
【实施时间】 2005-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1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接上页]

  4.3.3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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