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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