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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计署令第6号
【颁布时间】 2004-02-10
【实施时间】 2004-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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