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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查阅会计报表,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编制基础; (八)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九)就执行审阅程序所发现的问题询问被审阅单位的相关人员; (十)获取管理当局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询可能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第十四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形成审阅结论所必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会计报表审阅的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阅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阅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阅证据,形成审阅结论,出具审阅报告。 第十八条 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结论段; (六)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七)报告日期。 第十九条 审阅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 第二十条 审阅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阅业务的委托人。审阅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一条 审阅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已审阅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以及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阅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阅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二)会计报表审阅主要运用查询和分析性程序; (三)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审计,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果发现会计报表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重要事项,且被审阅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如果审阅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形成保留的结论。 如果审阅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指明对会计报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审阅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在出具审阅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附送已审阅的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以外其他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