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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 审办发[1991]158号
【颁布时间】 1991-05-08
【实施时间】 1991-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0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严格审计档案鉴定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应由办公厅(室)和有关审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档案统计制度,对本机关和本地区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利用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
  
  (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项目审计计划,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
  
  第三条 认真贯彻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的材料分开立卷的原则,准确划分两者的界限,以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完整”的要求是:
  
  (一)每一年度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所形成的审计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二)每一审计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三)每一案卷内重要文件的各种稿本,均应收集齐全。
  
  “精炼”的要求是,在立卷过程中严格按文件材料保存价值决定职舍。应做到:
  
  (一)按职能分类,防止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混合立卷和不必要的重复立卷。
  
  (二)对审计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区分经过核实和未经过核实、已用作依据和未用作依据,分别加以取舍;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无关或未经核实材料,均不立卷。
  
  (三)对各种审计文书的历次修改稿,除有重要内容的修改稿应立卷归档外,一般修改稿不必归档。
  
  第二章 收集整理
  
  第五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制订该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条 按照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要求,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即应对每个审计程序上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加以收集,并存放于事先准备好的该审计项目文件夹(袋)中,以备整理、选用。
  
  第七条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象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一)上级机关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摘要。
  
  (四)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七)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九)罚款、没收款、扣缴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等文书及回执。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十一)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十二)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报告、通报。
  
  (十三)审计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文件材料。
  
  (十四)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十五)移交处理意见书。
  
  (十六)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十七)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它有关材料。
  
  (十八)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未用作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依据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电草稿和文件的一般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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