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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 审办发[1991]158号
【颁布时间】 1991-05-08
【实施时间】 1991-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0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卷内文件目录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写:
  
  第一栏,顺序号:以文件材料排列先后顺序逐件填写。
  
  第二栏,字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第三栏,责任者:填写对文件材料的署名者,即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团体和个人。未署名的,应判定责任者。
  
  第四栏,题名:即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
  
  第五栏,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
  
  第六栏,页号:填写文件所在位置起止页号。
  
  第十七条 案卷封面(见附图)的印制与填写:
  
  (一)“全宗名称”,印制或填写立档单位全称或通用简称。
  
  (二)“审计案卷题名”,即审计项目名称,按照介词“对”字、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和审计事项名称的顺序填写。
  
  (三)“审计时间”,填写从制发审计通知书到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的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负责人”,填写审计组负责人姓名。
  
  (五)“本项目共卷(第卷)”。填本审计项目形成的案卷总数,本卷是其中第几卷。
  
  (六)“年月至年月”,填写本卷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时间。
  
  (七)“本卷共件页”,填写本卷文件材料的总件数和总页数。
  
  (八)“保管期限”,根据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划注。
  
  (九)“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
  
  (十)案卷封面采用长×宽为300mm×220mm规格,250克牛皮纸。
  
  第十八条 备考表的填写:
  
  (一)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填写人签名并标注时间。
  
  (二)立卷人:由立卷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检查人:由审计组或审计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名,并填写检查日期。
  
  (四)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第五章 案卷装订
  
  第十九条 案卷的装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三)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的,用纸加宽装订;纸面小的,加贴在标准的十六开纸上。
  
  (四)文件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五)文件材料是外文的,应附有中译本。
  
  (六)卷内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超过的可根据文件材料内容的阶段性分卷装订。
  
  (七)装订时文件的右边和下边要取齐。
  
  (八)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第二十条 录音带、录象带、照片等声象档案,应逐件登记单位、时间、内容、数量、制作者。
  
  第二十一条 证物能附卷保存的,应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另行包装封面,注明年度、内容、档号、审计项目标题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有些证物不宜保存者,应拍成照片存档。
  
  第六章 归档
  
  第二十二条 对立好的案卷,应有审计组负责人和档案人员逐卷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救或返工。
  
  第二十三条 对立好的案卷由档案部门与立卷部门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划注保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 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五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工作完成后,未列入卷内但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可由经办单位保存备查;确实不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登记造册,经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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