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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将全部《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按本规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业务,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可在货物存入仓库后、报关前,在仓库主管海关特准的时间和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品质检验。 第三十八条 对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的国内设备、材料,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货物,以及为改换本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包装物料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定明显标识;同时,应要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上述货物按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上述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不得转国内销售,不得流转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第二节 货物出仓管理 第四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三)运输工具装运单证; (四)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出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方按通关作业规范要求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三)《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进/出境载货清单》; (四)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仓库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出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方按转关作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报关单证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从口岸海关直接申报出境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应当审查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审核同意后,开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口岸申报业务联系单》(附件6);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口岸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 (三)《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口岸申报业务联系单》(附件6); (四)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五)《进/出境载货清单》及随附单证; (六)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随附单证。 口岸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主管海关存查联)上加盖放行章后,退回报关企业交仓库主管海关。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主管海关存查联)后,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转为国内进口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实际贸易方式和货物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已出仓离境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需退运的,应按海关退运货物的规定在口岸海关办理手续,退运货物不得转入出口监管仓库。 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需退仓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附件5)。经审核同意后,撤销原报关单证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