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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发生后,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必要时可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当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 2.3.2 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3.3 现场应急行动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市指挥部和现场救援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2.4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3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3.2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落实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3.3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实行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启动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市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本预案,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4.2指挥与协调 (1)I级、II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