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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4.3现场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预案的处置程序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示后要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应急队伍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保护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3.2救护和医疗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3.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发生载运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4.3.4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3.5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4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 (2)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6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进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