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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6]74号
【颁布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具体意见另行下达。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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