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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6]74号
【颁布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第一年执行590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为655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三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其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为57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一档。
  
  对个别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适当延期定级。
  
  (四)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不含受过撤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其中,曾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被判处管制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低定两个工资档次。上述两类人员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2个和3个级别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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