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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由省和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湖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对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成立本地区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的各项工作。省内大型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所在区域的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其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质量保证。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省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全省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核查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宣传动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普查基层数据或汇总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