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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7]46号
【颁布时间】 2007-08-16
【实施时间】 2007-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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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省级经费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软件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的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经费,市、县承担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经费补助,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校核、加工与建档,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工作验收、总结,贫困地区补助,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补助等。市州、县市区经费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宣传动员、培训、入户调查、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属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实施细则
  
  (一)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l-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选调10-20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填报和指导填报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表。省负责各市州、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污染源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
  
  (二)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
  
  各级普查机构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单位清查。
  
  各地普查机构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并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四)普查登记。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将清查核对后所形成普查名册,按地址代码逐级分解反馈到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以此组织普查员对所辖普查区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普查小区逐个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普查办公室;县市区级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州普查办公室。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也可由市州、县市区普查机构直接填报。各市州普查办公室对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
  
  (五)审核与检查。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六)复查与验收。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普查资料报送。
  
  普查资料采取分批上报的方式,市州上报省的时间为2008年6月,县级上报市州的时间由市州确定。市州、县市区两级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以移动硬盘、磁盘或光盘的形式上报数据。上报数据的同时,附报上报数据资料的清单、数据审核评估情况说明、数据检查表等。上报数据要符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满足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在规定的报告期后20天内,市州普查办公室应安排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及时解决省普查办公室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未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市州普查办公室不得擅自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八)普查的数据公布和资料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普查数据需经上级普查办公室最终核实反馈之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省、市、县三级分别利用普查资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和数据资料库,同时,要利用部门的行政记录,按年度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并组织、调动社会有关方面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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