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裁决书须说明所依据的理由。 4.裁决书应包含有关程序费用和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摊的决定。 第24条裁决书的通知和存放 1.首席仲裁员将使每一方当事人得到裁决的通知并将裁决书的副本用挂号方式寄给他们。 2.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或在事后的书面文件中约定仲裁庭不须这样的存放或如果是机构仲裁,仲裁规则预先约定了另外一种存放方式,裁决书的正本将被保存在仲裁地法院的登记处。 3.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将通知存放裁决书的当事人。 第25条仲裁员权力的终止 仲裁员管辖权将因解决争议的裁决书的存放通知或如果仲裁庭无须这样的存放,而因给当事人的裁决通知而终止。 第26条裁决的既判力和强制力 1.将仲裁裁决通知当事人并且如果需要,根据第24条的规定存放在法院之后,仲裁裁决获得了既判力,并从那时起不再可以上诉。 2.仲裁裁决同一审法院的判决一样根据相同的条件强制执行。 第五章 对仲裁裁决的补救手段 第27条撤销仲裁裁决 1.法院只能根据下列原因之一撤销仲裁裁决: a)该争议是不能由仲裁解决的; b)该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或未依规定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 c)在仲裁程序中违反了第16条的原则,对争议的结果有决定性影响的; d)违反了第23条中(1)(f),(2)和(3)的规定; e)仲裁庭处理的问题超出了对它的任命或遗漏了对有关应予裁决的问题。 2.在仲裁程序中已经知道仲裁庭无管辖权或者是违反规定组成的,但又没有在适当的时候提出此问题的当事人不能依据前段(b)款的理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3.如果对仲裁裁决可以上诉并且裁决已被有效地存放起来,只能在上诉中对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审查。 第2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期限 1.不能剥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2.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在仲裁裁决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第29条上诉 1.除非当事人已放弃上诉的权利,否则如同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的上诉一样,可以对仲裁裁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允许仲裁员根据衡平法进行裁决即构成上诉权的放弃。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第30条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将在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第31条拒绝强制执行的申请 即使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间已过,在拒绝强制执行的申请中可以引用撤销裁决的理由。 第32条国际仲裁的概念 仲裁中包含国际贸易的利害关系,视为国际仲裁。 第33条适用的法律 1.除当事人已授权仲裁员根据衡平原则裁决外,他们可以选择仲裁员应适用的法律。 2.如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将适用对争议最适当的法律。 第34条上诉 除当事人约定可以上诉以及上诉的条件外,对国际仲裁中的裁决不可上诉。 第35条友好和解 如经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情况,在平衡争议中的利益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第八章 最后规定 第36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对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规定补充和替换如下: “第90条 2.在葡萄牙领土内作出的裁决,由仲裁地的一审法院执行。 第814条--基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1.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因不仅包括前面规定中的那些,也包括撤销裁决的那些原因。 2.当确定争议不能由仲裁员裁决,或是因为根据特别法争议应被排他提交法院或强制仲裁,或是因为争议是源于不能自由处分的权利的时候,法院将主动地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第37条申请的领土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本国领土上进行的仲裁。 第38条机构仲裁 政府以法令(decree law)制定授权一定的团体组织自愿的机构仲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包括在每种情形对这种仲裁的一般或特殊性质的详细说明,以及有正当理由时对这种授权的复审和可以撤回的规则。 第39条废除的法律 1.7月17日的第243/84号法令被废除。 2.司法费用法第55条被废除。 3.民事诉讼法第四本的第一篇“关于自愿仲裁的仲裁庭”被废除。 第40条生效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