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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鄂卫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 2006-04-30
【实施时间】 2006-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接上页]

  2.1.11.8生产熟肉、乳制品、罐头等食品的,应专设冷却间。
  
  2.2设备、工具、管道
  
  ※2.2.1材质: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作。
  
  2.2.2结构: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2.2.3设置与安装:
  
  2.2.3.1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紧凑。
  
  2232各种管道、管线应尽可能集中布设。冷水管不应在生产线和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它管线和阀门不应暴露在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2.2.3.3设备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应有足够的距离,设备一般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便于清洗和消毒。
  
  2.2.3.4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置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2.3建筑物与施工
  
  2.3.1高度: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2.3.2占地面积: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一般不少于1.5㎡。其中饮料厂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
  
  2.3.3地面:生产车间地面应高于道路路面,平整无裂隙,选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金刚砂等)铺砌,坡度应为1~2%,便于清扫和消毒,在地面最低点应设置地漏。食用油制品车间必须铺设水磨石地面。
  
  2.3.4屋顶: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湿、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便于洗刷和消毒。使用热消毒法的企业、发酵类、膨化食品类生产企业等产生蒸汽的车间屋顶应有适当的坡度。
  
  2.3.5墙壁: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涂覆,并用浅色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铺砌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罐头厂、啤酒厂生产车间的墙裙不低于2m,高湿度的生产车间墙壁应当全部铺砌浅色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一般应呈漫弯形,以便于清洗。
  
  2.3.6门窗
  
  2.3.6.1门、窗、天窗设置适当,闭合严密,便于安装卫生防护设施。
  
  2.3.6.2窗台应高于地面1m以上,内侧窗台要下斜45°。
  
  2.3.6.3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纱窗应便于拆卸洗刷。
  
  2.3.7通道
  
  2.3.7.1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安装卫生防护设施。
  
  2.3.7.2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传送食品的电梯不得混运化学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2.3.8通风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通风。进、出风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防护网罩,产生蒸汽和挥发物、粉尘的工艺,应有收集粉尘和机械通风装置。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
  
  2.3.9采光、照明:车间或工作地面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光源应不改变食品的颜色,位于工作台、食品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2.4卫生设施
  
  2.4.1洗手、消毒设施
  
  2.4.1.1洗手设施应使用流动水,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2.4.1.2洗手设施开关一般应采用非手动式。工作人员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设置1个水龙头,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2.4.1.3洗手设施包括干手设备(干手机、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及相应的卫生用具、用品;特殊生产车间(部门)应配备消毒手套。
  
  2.4.1.4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度坡形,其设置位置和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生产车间。
  
  2.4.1.5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设置相应的防止鼠、蚊、蝇、尘进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
  
  2.4.2更衣室
  
  ※更衣室应设在生产车间入口处,通风良好。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应设置单独的更衣室。更衣室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及分隔式衣柜(架)。
  
  2.4.3淋浴室
  
  2.4.3.1罐头加工厂、白酒厂、酱油厂、醋厂、食用油厂、糕点厂、乳品厂、肉类加工厂、黄酒厂等生产企业应设立淋浴室。淋浴室可分散和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20~25个工作人员设置一个。
  
  2.4.3.2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2.4.4厕所
  
  2.4.4.1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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