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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6采光、照明、通风 2.1.6.1食品经营和仓贮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进风口距地面2m以上。 2.1.6.2食品经营和仓贮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2.1.7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218防鼠、防蝇、防尘、防潮设施。 2.1.7.1食品经营场所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缝间隙小于1cm。库房门及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下端应加装防鼠金属板或设置挡鼠板。 2.1.7.2下水道出口应安装防鼠金属隔栅。 2.1.7.3非长年使用空调的食品经营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或门帘、风幕机等。场所内应配备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 ※2.2商场(店)布局要求 商场(店)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2.2.1大、中型商场(店)必须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零售商店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 ※2.2.2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标志,保持区域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直接入口和不需要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专用售货工具,用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其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2.2.3生的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并与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2.3集贸市场布局要求 2.3.1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2.3.2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相互隔开,其间距一般不小于5m。 2.3.3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摊位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2.4库房 2.4.1食品经营单位一般应设置食品仓库;大、中型商场(店)的食品储存要设置相应区域;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与所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或冷库。 2.4.2食品库房货架(台)应使货物保持离地、隔墙。 2.5大、中型食品经营场所一般应安装室内温度调节设备。 ※2.6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并有温度显示装置。冷藏、冷冻库应做到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7大、中型商场(店)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 其他食品零售商店一般应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更衣场所,配备专用的衣柜及洗手消毒池(盆)。 2.8卫生间 大中型商场(店)应设水冲式公共卫生间,设有流水洗手设施,通风良好。 2.9商场(店)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3、卫生管理 3.1大、中型商场(店)、集贸市场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经营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3.2制定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食品索证制度; 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食品销售的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查制度; 食品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制度; 过期食品和感观异常食品的处理制度;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制度。 4、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4.1从业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2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4.3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4.3.1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4.3.2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等饰品,不得浓艳化妆、染指甲、留长指甲、喷洒香水。 4.3.3接触食品前必须洗净双手。 4.3.4工作时不得吸烟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3.5手部有外伤或感染的,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 5、食品流通业中生产加工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分别按生产企业和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执行。 6、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卫生规定。 附3: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消费环节) 1、选址 1.1要选择地势干燥、通风良好、供水充足、易于排水的地段。 ※1.2周围环境清洁,25m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堆(场)、旱厕、粪池、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2、设计与设施 2.1经营场所总体布局合理,各功能间设置齐全,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面积与所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