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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鄂卫发[2006]33号
【颁布时间】 2006-04-30
【实施时间】 2006-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1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接上页]

  2.2经营场所应按人流、物流分别设置通道,防止交叉污染。
  
  2.3建筑物
  
  2.3.1高度:厨房及功能间的室内净高一般不应低于3m,餐厅室内净高的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2.3.2地面:厨房及功能间地面平整,应使用耐磨防滑、耐腐蚀、易清洗、不渗水的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2.3.3屋顶:厨房及功能间屋顶或天花板用防霉材料涂覆。
  
  2.3.4墙壁:厨房及功能间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的材料涂覆,贴有1.5m以上的瓷砖或其他易清洗的材料,墙壁交界面以及墙壁与地面、屋顶的交界面一般要呈漫弯形。
  
  ※2.4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操作间及餐厅应设有纱门、纱窗或空气幕等防护设施。与外界相通的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地沟及下水道出口处应有防鼠栅栏,地沟上应铺设防鼠格栅。
  
  2.5废弃物处理
  
  2.5.1设置足够的带盖废弃物盛放容器。
  
  2.5.2按有关规定处理含油废弃物。
  
  2.6更衣间:更衣间(场所)应设置分隔式衣柜,通风良好并安装流动水洗手及消毒等设施。
  
  2.7清洗设施:学校食堂等用餐场所应设有供就餐者洗手、洗餐具的流动水装置,水龙头的数量应能满足就餐者的洗涤需求。各加工间清洗设施应能满足加工清洗的需要。
  
  2.8厕所:厕所应设置为水冲式,并备有洗手设施和通风装置,其排污管道与厨房排水管道分设。500客座以上的餐饮单位供员工及就餐者使用的厕所一般应分设,其坑位应能满足需求。厕所门不应直接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2.9给排水
  
  ※2.9.1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2.9.2排水口(管道)应通畅,便于清扫及疏通。
  
  2.10功能间设置
  
  2.10.1500客座以上的应按需要分设更衣间、粗加工间(含肉类、蔬菜原料专间)、烹调间、凉菜间、白案间、烧烤间、配(备)餐间、食品仓库(含主、副食仓库)、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间等。
  
  2.10.2200~500客座的应按需要分设更衣间、粗加工区域、烹调区域、凉菜间、白案间、配(备)餐区域、食品仓库、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等。
  
  2.10.320~200客座以下的应分别设更衣、粗加工、烹调、食品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区域。
  
  ※2.10.420客座以下的,其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厨房面积不小于餐厅面积的50%。
  
  2.10.5制售凉菜的高校食堂应设置凉菜间,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及其他凉拌菜。
  
  2.10.6专营早点、夜市的应有固定的食品制作场所。
  
  2.11功能间内的设置
  
  加工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清洗设施充足。
  
  ※2.11.1粗加工间(区域)应分别设肉禽类(水产品)、蔬菜等原料的专用清洗池及宰杀、切配的专用操作台。荤素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和货架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2.11.2烹调间(区域)应使用油气炉或隔墙烧火炉灶,设有有效的排风抽烟装置、配料操作台、传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
  
  ※2.11.3凉菜间和裱花蛋糕间应设预进间,内有更衣、洗手及消毒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水阀;凉菜间和裱花蛋糕间应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空调(室内温度小于25℃)、食品冷藏设施、专用工具等,并设有开合式食品传送窗口。
  
  ※2.11.4配(备)餐间(区域)应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及食品保温设施,并设有配餐台。
  
  ※2.11.5烧烤间应设有腌制、烧烤卤制和晾凉区域。
  
  ※2.11.6餐具清洗消毒保洁间(区域)应有足够的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设施,所用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2.12食品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潮、通风设施,有离地离墙的货架(台)。
  
  3、卫生管理
  
  3.1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人员。
  
  3.2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
  
  操作间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检查制度;
  
  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等。
  
  4、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4.1从业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2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4.3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4.3.1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烹调人员的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4.3.2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耳环、戒指等饰品,不得浓艳化妆、染指甲、留长指甲、喷洒香水。
  
  4.3.3接触食品前必须洗净双手。
  
  4.3.4工作时不得吸烟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3.5手部有外伤或感染的,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
  
  4.3.6不得穿工作服入厕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4.3.7操作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5、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卫生规定。
  
  附件:1、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8号)(略)
  
  2、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略)
  
  湖北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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