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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适用于在《1957年(特别重要货物)消费附加税法》(1957年第58号法案)第三条第1款项下征收附加关税的任何货物。 第四条 :规定有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关税征收 1、如果在第一类征税条目下规定了任何货物的优惠关税税率,或者在《1962年关税法》(1962年第52号法案)项下允许以通知的方式发布优惠税率,应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关税,除非货物的所有人在货物进口时申报该货物可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该货物系在以下第3款提及的优惠税率区生产或制造,而且该货物依据以下第2款项下制定的细则,被确认为以前述方式生产或制造。 2、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有关确认任何货物是否在任何优惠税率区生产或制造的细则。 3、在本条和第一类征税条目中,“优惠税率区”是指中央政府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宣布为此类地区的那些国家或地区。 4、无论第1款作出何种规定,如果中央政府为了包括促进出口在内的贸易利益而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对第一类征税条目下的货物停止优惠税率的,或将优惠税率提高至一个不超过标准税率幅度的,或降低优惠税率的,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对该类征税条目作出修订,以便停止、提高或降低该项优惠税率。 5、第3款或第4款项下发布的通知,应在其发布后立即提交议会两院。 第五条 :根据贸易协议征收较低税率的关税 1、如果依据印度政府与外国或地区政府间达成的贸易协议,对在该国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规定了低于第一类征税条目项下的税率,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有关细则,以确定任何货物是否系该国或地区生产或制造,并要求货物的所有人在进口时申报并提交该项细则所规定的有关证明,以估定该协议项下的较低税率。 2、如果无法确定任何贸易协议是否适用于任何国家或地区、或该协议是否已不再适用于印度或任何外国或地区,这一问题应提交中央政府决定,中央政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交由任何法院进行裁决。 第六条 :中央政府在特定情形下征收保护性关税的权力 1、如果经过根据《1951年关税总署法》(1951年第50号法案)成立的关税总署提出建议,中央政府认为相关条件具备,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来保护印度国内的任何行业利益,则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对建议中涉及的任何进口印度的货物征收中央政府认为合理的,且不超出所建议数额的关税。 2、在本法案中,以上第1款项下对任何货物征收的各项关税,均应视同已在第一类征税条目下对该项货物作出了相应的征税规定。 3、在第1款项下发布通知的,除非该项通知即时予以废止,中央政府应立即向议会提交议案。提交的日期应在发布该项通知后议会的下一个会议期内,以使该项通知中继续对货物征收保护性关税的有关建议予以生效。当议案成为法律后(无论是否经过修改),该项通知将不再有效,但不影响此前在该通知项下作出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但是,如果发布第1款项下的通知时议会正处于会议期,则应将议案提交该会议期的议会审议: 此外,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上述议案在提交议会审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成为法律,在这六个月期限终止后,该通知将不再有效,但不影响此前在该通知项下作出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第七条 :保护性关税的期限及中央政府修改保护性关税的权力 1、如果对第一类征税条目下的任何货物规定的关税在这一类别征税条目的第5项下认定为保护性关税,则该项关税必须在该类别所规定的日期(含该日期在内)开始生效。 2、对于任何此类货物,如果中央政府经过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后认为,上述的保护性关税无法有效地达到保护印度生产或制造的类似货物之目的这一目标,或已经超出了这一目标,而且当时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提高或降低此类保护性关税。 3、第2款项下的各项通知,如果涉及到提高此类关税,则应在发布该项通知后立即提交议会审议(如果议会正处在会议期)。如果议会当时未处在会议期,则在议会重新举行会议后七天内提交议会审议。中央政府应寻求议会作出决议,批准该项通知。这一审批时间应当是自通知提交议会之日起十五天内。如果议会对该项通知作出任何修改,或决定该通知无效,则该通知必须以修改后的形式生效,或不再有效,但不影响此前在该通知项下作出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