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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印度1976年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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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条中,下列情形将视为存在补贴:
  
  (1)在出口或生产国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且:
  
  (i)政府涉及到直接转移资金(包括拨款、贷款和注入股本等),或存在直接的资金或债务转移,或同时存在前述的两种情形;
  
  (ii)政府应得收益被取消或未予征收(包括财务激励措施在内);
  
  (iii)政府提供了一般性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了货物;
  
  (iv)政府向一个基金机制提供款项,委托或命令私有机构执行了上述第(i)项至第(iii)项列举的、通常应由政府部门执行的一种或多种职能,且其执行该项职能所采取的方式与政府通常所采取的作法没有实质性区别;
  
  (2)政府提供或保持了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且其目的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增加其本国或本地区任何货物的出口,或减少其本国或本地区的货物进口。
  
  2、在中央政府依据本条款以及本条款项下制定的细则之规定,确定该货物所得补贴数额时,可根据本项规定,征收不超过其临时确定的补贴数额的报复性关税,如果这一报复性关税数额超过了最后确定的补贴数额,则:
  
  (1)中央政府应在最后确定该项货物的补贴数额后,立即降低原来征收的报复性关税;
  
  (2)对于原来征收的报复性关税与降低后的报复性关税之间的超出部分,予以退还。
  
  3、在中央政府制定的任何细则范围内,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除非其认定具有以下情形,否则不得征收第1款或第2款项下的报复性关税:
  
  (1)该补贴与出口量相关;
  
  (2)该补贴与出口货物当中的国内货物优先于进口货物使用相关;
  
  (3)该补贴给予了从事货物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的少数人员,除非该补贴系为以下目的而提供:
  
  (i)由从事货物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的人员或以其名义进行的研究活动;
  
  (ii)为了帮助出口国境内的不发达地区;
  
  (iii)为了帮助现有设备适应新的环境需求。
  
  4、如果中央政府认为,由于短期内大量受补贴的进口货物对国内行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了防止这一损害的再次发生,有必要征收具有追溯力的报复性关税,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自第2款项下征收报复性关税日期之前的日期开始征收报复性关税,但这一日期不得早于该款项下通知日期的九十天。而且无论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作出何种规定,这一关税应依据本款项下发布的通知所规定日期起开始支付。
  
  5、本条项下应征收的关税应当是本法案或现行的任何其他法案所规定的其他关税以外的附加关税。
  
  6、本条项下征收的关税,除非提前撤销,否则应于其开始征收之日起满五年后失效:
  
  但是,如果中央政府经过审议,认为如果停止征收此类关税,有可能导致补贴的继续或再次遭受损害,则中央政府可不时将征收此类关税的期限延长五年,且这一延长的期限应自公布延长之日起开始。
  
  此外,如果在上述的五年期限期满前所进行的审议尚未在该期限到期前作出任何结论,则在该项审议仍在进行期间,报复性关税的征收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
  
  7、第1款或第2款提及的任何补贴数额,将由中央政府不时通过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后予以认定,而且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就甄别此类货物和在本条项下对进口该货物征收任何报复性关税进行评估和实施征收行为。
  
  8、本条项下发布的各项通知,应在其发布后立即提交议会两院。
  
  第九A条:对倾销货物征收反倾销税
  
  1、如果任何国家或地区(以下在本条中简称为“出口国或地区”)以不足正常价格一半的价格向印度出口任何货物,则在此类货物进口印度时,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对此类货物征收数额不超过其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释义:
  
  在本条中:
  
  (1)“倾销差额”,对于某种货物而言,是指其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2)“出口价格”,对于某种货物而言,是指这一货物自出口国或地区出口时的价格。如果这一货物没有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的联合或补偿性安排,致使这一出口价格不具有可信度,则出口价格可根据该项货物进口后首次售与独立买方的价格予以确定。如果该项货物没有售与独立的买方,或者未以进口时的相同条件出售,则出口价格可根据第6款项下制定的细则予以合理确定;
  
  (3)“正常价格”,对于某种货物而言,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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