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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凡在任何标题中提及某种货物,应包含该货物的部分或未制成品,但前提是,这一部分或未制成品应当具有该货物的完整或已制成品的基本属性。它还应当包括以未组装或散件提供的货物(或者依据本项细则被分类为完整或已制成品)。 (2)凡在任何标题中提及某种材料或物质,应包含这一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合成物。凡提及由任何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也应包含全部或部分由这一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对于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当依据第3项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3、在适用第2项规则第(2)款或因其他原因,任何货物根据初步判断可分类于两个或更多标题下,则其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作出最为具体描述的标题应优先于描述较为一般性的标题。但是,如果两个或更多的标题只描述了混合物或合成物的部分材料或物质,或只描述了用于零售的某套货物的组件,则这些标题应视为对这些货物作出了相同的具体描述,即便其中有某个标题对该货物作出了更为完整或详细的描述。 (2)对于由不同材料或不同的部件组成的混合物或合成物,以及用于零售的成套货物,如果不能按照第(1)款的原则进行分类,则应视同这些货物是由能够决定其基本属性的材料或部件所组成,并在本项标准可以适用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分类。 (3)如果不能按照第(1)款或第(2)款的原则进行货物的分类,则应将其分类于各种具有相同可选性的标题当中序号最后的标题之下。 4、对于无法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分类的货物,应将其分类于最接近该货物的标题之下。 5、除上述规定外,以下规则适用于其中所涉及的货物分类: (1)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工具盒、首饰盒以及其他类似的容器,如果其形状和尺寸是专门为容纳特定的货物或成套货物而设计,以使其可以长期使用,并与该货物一同提供的,则应当与放置于该容器内、并共同出售的货物分类于同一项目下。但是,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其本身即具备货物的全部基本属性的容器; (2)在符合以上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提供货物时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应与通常用于包装该货物同类货物分类于同一项目下。但是,这一条款不适用于可明确予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 6、在法律意义上,某个标题的次级标题项下的货物分类应当依据该次级标题的内容、、任何相关次级标题注释、以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后的上述原则予以确定,前提是,只有属于相同层次的次级标题方可进行比较。在本项规则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可以适用相关的条目和章节注释。 一般性解释 1、如果在这一类别的第3栏下,某个标题下的货物或一组货物的名称前缀以“-”,则该货物或一组货物应作为该项标题所含货物或一组货物的次级分类。但是,如果某个标题下的货物或一组货物的名称前缀以“--”,则该货物或一组货物应作为其最紧邻的上一层次中带有“-”的货物或一组货物的次级分类。 2、本类别的任何栏下使用涉及到关税比率的缩写符号“%”,表示对该条目下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应当依据《1962年海关法》(1962年第52号法案)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货物价格予以确定,这一关税等于该栏所规定的货物价格比例。在任何条目中,如果没有在第5栏中写明任何关税比率,则适用第4栏所规定的关税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