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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海南省司法厅令第31号
【颁布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司法厅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实习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成为执业律师的必经过程和必备条件。实习不合格者,不得执业。
  
  第三条 省司法厅与省律师协会统一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实习律师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实行个案指导与集中辅导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事务工作相结合;指导律师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一般指导相结合。
  
  第五条 培养实习律师是每名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担任指导律师是一种行业荣誉。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请实习:
  
  (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
  
  第七条 申请实习,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备案表》;
  
  (二)实习合同书副本;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海南户籍者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八)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辞职或解聘文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实习前从未参加过工作的,由毕业院校或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九)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档案托管证明及其简历;
  
  申请实习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不在本省的,由省司法厅负责向原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调取。自行携带档案的,省司法厅不予接受。
  
  (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和接受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合同》,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申请实习人员和接受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四)申请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劳动报酬的约定。
  
  第九条 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和没有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申请实习人员。
  
  第十条 拟接受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厅(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同意接受该申请实习人员的证明;
  
  (二)本所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三)拟安排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第三章 实习证的颁发
  
  第十一条 市县司法局收到所管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实习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司法厅办理实习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省司法厅收到市县司法局或直管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实习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下达《实习通知书》,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司法局或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不能从事专职实习的现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实习律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一年(法官、检察官和执业三年以上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实习期限为3个月)。实习期从颁发《实习律师 工作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建立实习律师集中申报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主管司法厅(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3至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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