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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闽审法[2005]182号
【颁布时间】 2005-12-23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处复核人员、法制处负责人、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厅领导等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作业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
  
  审计执法人员应遵守厅机关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长分工开展审前调查,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
  
  (四)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
  
  (五)负责将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送交审计组长复核,将现场获取的审计证据交被审计单位签章。
  
  (六)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负责。
  
  (七)负责将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或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八)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九)负责按时、按规定报送立卷归档材料,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组长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工作目标及《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具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5个工作日内将厅领导签发的方案(包括审计方案调整)送办公室、法制处备案,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二)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四)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负责复核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落实审计证据的签名盖章,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检查审计组成员审计日记,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复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厅领导报告。
  
  (六)负责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组织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并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在审计实施结束并经厅领导书面批准撤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为附件保留,不得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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