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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文字号】 湘公消[2005]139号
【颁布时间】 2005-10-10
【实施时间】 2005-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接上页]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2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法律文书;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再签发相应法律文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B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3、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4、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3)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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