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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8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2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法律文书;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再签发相应法律文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B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3、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4、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3)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