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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文字号】 湘公消[2005]139号
【颁布时间】 2005-10-10
【实施时间】 2005-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接上页]

  许可事项: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应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省公安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第一委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等有关消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专职消防队报告及单位情况;
  
  2、专职消防队队员名单、队员条件及消防器材和装备情况;
  
  3、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制度;
  
  4、专职消防队营房设施及训练场地情况。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法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机构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参谋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战训处领导复审。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总队司令部领导复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C、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2、提出复核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总队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复审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公安消防总队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复核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消防总队司令部战训处参谋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审批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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