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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投入使用或不同意开业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举办大型活动涉及的场所、建筑已经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程序合法,能够保证消防安全; 2、有主办单位与场(馆)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有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及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安排、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及总用电负荷符合消防安全; 5、配套消防器材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适用。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主办单位与场(馆)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原件); 3.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期间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及防火负责人名单、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 4.布展或装台的平面图、电气线路、设备、灯光安装的位置图以及总用电负荷; 5.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回执单》或《不予受理回执单》。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申报检查的举办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意见,并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规定呈审。 (三)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由审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重新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举办的,应将理由及相关权利与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职消防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