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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5]109号
【颁布时间】 2005-09-02
【实施时间】 2005-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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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复印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图预算书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组成情况。
  
  (六)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应当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等原件带到开标现场,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布公告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延长公告时间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后,在报名的投标人资质合格的条件下,可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省上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视为放弃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公布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当众启封并公布标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一)招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二)串通投标、围标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中标的;(三)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中标人与招标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的中标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后,方可参加下一个招标工程的投标。投标人中标后,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对承担该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质证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二)、(三)项规定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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