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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纪律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有形建筑市场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工程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串通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四)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管理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章 合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设备和材料及专业分包等合同,推行使用国家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副本;(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三)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证明材料;(四)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人履约担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改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改正后的合同重新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一)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三)合同内容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的;(四)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借用或者挂靠他人资质的;(三)工程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合同执行结束,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返修费用应当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