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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以下简称限额预算)管理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用汇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限额预算工作规程》、《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单位。 第三条 司法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因公出国用汇、聘请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个人用汇和经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是司法部外汇财务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限额预算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 限额预算的编制及下达 第五条 每年11月15日前,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限额预算报告。 限额预算报告应当包括四个部分: (一)当年限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下一年度限额预算需求情况; (三)本机构有关基础数字,包括出国人数、购汇人民币资金的来源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报送的限额预算报告,应当对预算比上年执行增减项目、增减数额及原因作出详细分析说明。具体编报要求如下: (一)出国用汇。根据外事出访计划和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并考虑上年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测算。 (二)专家用汇。根据经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国家外国专家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测算。 (三)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根据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组织须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比额测算。 (四)个人用汇。根据计划出国人数及国家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测算。 (五)其他用汇。指没有列入上述用汇的其他项目用汇。根据实际用汇需要及相关标准测算。 第七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单位的年度限额预算,经过审核、综合平衡、汇总,报部领导审批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限额预算后,原则上应于30日内向所属单位下达限额预算指标。 第三章 限额预算的拨付和执行 第九条 根据外事工作进度、用汇需要和司法部计财装备司下达的年度限额预算,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申请限额指标。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拨付限额。申请拨付限额时,须按规定填制购汇人民币限额申请表,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二)核定拨付限额。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在收到部直属各单位限额申请表后,应当对用汇申请进行审核。包括用汇申请是否符合限额预算所规定的范围、申请额度是否在限额预算指标内、申请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填报等。对京外的部直属单位限额的申请,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核定的限额数,填制“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调拨单一式四联,由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购汇人民币限额专用章”,转中国银行总行办理外汇调拨手续。 第四章 因公出国用汇管理 第十条 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因公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考察、访问、学习、出席国际组织会议、参加短期培训或者研修等活动用汇。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用汇的申请: (一)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取得出国任务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办理购汇申请手续。 (二)出国团组或个人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如参加外单位组团,应提交《出国任务通知书》;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或个人外汇开支预算表;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机构的行政审批件、部内会签文、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三)出国团组或个人编制用汇预算应当按照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出国团组或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以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包含在国际旅费中; 2.因公出国购买机票,应当到中国民航因公出国指定的地点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