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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消防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消防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三条所定消防主管机关,其业务在内政部,由消防署承办;在直辖市、县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办。
  
  在县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项业务暂由县 (市) 警察局承办。
  
  第 3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每年应订定年度计划经常举办防火教育及防火宣导。
  
  第 4 条
  
  本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大众运输工具,系指火车、大众捷运车辆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认定之大众运输工具。
  
  第 5 条
  
  大众运输工具及林场,其消防安全设备之检查,依下列规定:
  
  一大众运输工具由当地消防机关会同各该交通主管机关检查。
  
  二林场由当地消防机关会同林业管理机关检查。
  
  第 6 条
  
  管理权人依本法第九条规定应定期检修消防安全设备之方式如下:
  
  一、外观检查:经由外观判别消防安全设备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
  
  二、性能检查:经由操作判别消防安全设备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综合检查:经由消防安全设备整体性之运作或使用,判别其机能。
  
  前项各款之检查,于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规定之甲类场所,每半年实施一次,甲类以外场所,每年实施一次。
  
  第一项消防安全设备之检修项目、检修基准及检修结果之申报期限,由中央消防机关定之。
  
  第 7 条
  
  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请防焰性能认证者,应检具申请书,并检送试样或相关文件及审查费,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经审查合格后,始得使用防焰标示。
  
  中央主管机关得委讬有关机关 (构) 、学校、团体协助办理前项审查之技术工作。
  
  第一项审查费之收缴,依预算程序办理,其费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防焰性能认证之作业程序,防焰标示之核发及防焰性能试验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8 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定之检验,除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品目者外,应依序实施型式承认及个别检定。
  
  型式承认,系指消防机具、器材与设备之型式,其形状、构造、材质、成分及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中央消防机关所定之基准。
  
  个别检定,系指取得型式承认之消防机具、器材与设备,于国内制造出厂前或国外进回贩售前,办理个别检验,取得该项产品之合格标示。
  
  第 9 条
  
  厂商依前条申请检验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送试样及相关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讬之检验单位提出,经取得型式承认后,应依检定作业规定于二年内申请个别检定,检定合格者,核发合格标示。
  
  前项个别检定之取样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国家标准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经个别检定合格之消防机具、器材与设备,应在其本体上显著处标示之。
  
  有关消防机具、器材与设备之合格标示式样及检定作业规定,由中央消防机关另定之。
  
  第 10 条
  
  受理型式承认及个别检定得分别收取检验费,其费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检验费之收缴,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11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委讬之检验机关 (构) 、学校、团体应具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之检验设备之及场地,足以执行消防机具、器材与设备之检验者。
  
  二置检验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他项业务不影响代施检验业务公正执行者。
  
  受讬执行检验之机关 (构) 、学校、团体之名称、所在地、执行检验项目、地区及其他重要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受讬执行检验之机关 (构) 、学校、团体,其检验设备、场地及专业技术人员员额之设置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受讬执行检验消防机具、器材与设备之机关 (构) 、学校、团体,其检验设备、员额、技术能力、检验纪录、检验时效、样品管理及其他事项,中央主管机关至少每半年检讨考核一次,如有缺失,应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终止委讬。
  
  第 13 条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一定规模以上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范围如下:
  
  一电影片映演场所 (戏院、电影院) 、演艺场、歌厅、舞厅、夜总会、俱乐部、保龄球馆、三温暖。
  
  二理容院 (观光理发、视听理容等) 、指压按摩场所、录影节目带播映场所 (MTV等) 、视听歌唱场所 (KTV等) 、酒家、酒吧、PU
  
  B、酒店 (廊) 。
  
  三国际观光旅馆。
  
  四总楼地板面积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 (宾) 馆、百货商场、超级市场及游艺场等场所。
  
  五总楼地板面积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厅。
  
  六医院、疗养院、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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