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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的《福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福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关瑞祺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缪伟 市卫生局副局长 林坚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仁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禁止“两非”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福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福州市卫生局、福州市人口计生委、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20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宣传教育、规范管理、依法查处等三个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促进福州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趋向正常,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超声诊断、14周以上终止妊娠技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管理。 (二)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禁止“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重点工作及分工 1、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重点地区 1、县及县以下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 (1)县(市)区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全面掌握超声医学工作开展情况。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拟配备和已配备超声诊断仪以及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情况,分别报同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超声诊断仪。 (2)县(市)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配置条件的不得购置,已经购置的分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禁止从事超声医学工作。 (3)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明确责任。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结合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和执行医院超声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的考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