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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04-30
【实施时间】 2009-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针对自查、抽查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通知》(闽人口〔2005〕120号)、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打击“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包括制订和完善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各县(市)区要将自查、抽查整改和机制建设情况于2009年5月15日前按职责分工报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督查阶段(2009年5-6月)
  
  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市禁止“两非”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组织卫生、人口计生、药品监督和公安部门对全市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迎接省级督查阶段(2009年7-9月)
  
  各地就抽查和自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迎接省卫生厅、人口计生、药品监督和公安部门对全省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五)总结阶段(2009年10-11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两非”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和验收,推广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对仍未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纠正,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15日前按职责分工报相应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禁止“两非”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汇总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相应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六、组织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级政府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公安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做到思想重视、工作有力、成效明显。各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与相关职能科室各负其责。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步骤,抓好阶段性督促检查,及时上报各阶段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接收和查处工作。
  
  市卫生局牵头成立全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定期召开各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交流专项整治阶段工作情况和整改意见。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
  
  (二)完善机制,重在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把“两非”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把防范措施落实到各项管理制度中,根据工作实际,注重创新方法,同时狠抓落实,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落实,通过专项治理活动,建立禁止“两非”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警示教育,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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