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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情检查的对象孕情消失,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重点追踪调查;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发现孕情消失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跟踪调查。 (四)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流通管理。 1、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清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查处。 2、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工作,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准个体诊所、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所(室)设置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和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擅自购置超声诊断仪开展超声诊断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超范围执业,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1、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两非”行为。 (1)对非法行医进行专项整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的要求,开展对本辖区内非法行医的全面清理,尤其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外来人口集中地等重点地区,要保证检查工作的有效覆盖,不留死角。 (2)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查处力度。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屡打屡冒的非法行医点,要加大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追踪复查。要根据非法诊疗场所开业的特点,积极开展夜间、节假日等执法行动,严密监视,主动监管,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杜绝挂牌开设的非法行医活动。对非法诊疗场所开展了“两非”行为的,要予以重点打击。 2、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突破“两非”案件的隐蔽性。 (1)发动群众举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开通网上举报等途径,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同时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诊疗场所开展“两非”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依法查处。 (2)积极组织暗访工作。针对“两非”案件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屡打屡冒或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执法等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案件线索,采取组织暗访等灵活有效的手段,及时发现线索予以查处。 3、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中建立的部门联系和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法定职能作用,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横向联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和“两非”行为。 卫生部门要积极联合工商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查处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共同依法查处非法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活动的行为,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和“两非”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工作步骤 全市专项治理工作自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11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要求,成立治理“两非”工作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大宣传发动,精心组织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 各县(市)区要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自2007年1月1日以来的超声诊断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登记簿、相关病历档案及药物管理等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点检查2007年1月1日以来领取《生育服务证》后未生育、孕情消失情况以及终止妊娠的妇女情况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情况等;边自查边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