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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7-28
【法规编号】 39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放射性废料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妥善管理放射性废料,以防止发生放射性危害,确保公众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之专有名词,定义如下:
  
  一放射性废料: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质污染之废弃物,包括备供最终处置之用过核燃料。
  
  二处理:指改变放射性废料核种浓度、体积或形态,使其稳定而适于运送、贮存或最终处置。
  
  三贮存:指安置放射性废料并得再行取出。
  
  四最终处置:指放射性废料之永久隔离弃置。
  
  五除役:指处理或贮存设施永久停止运转或使用后,为使设施及其土地资源能再度供开发利用,所采取之各项措施。
  
  六封闭:指最终处置设施不再接收放射性废料,并完成除污、覆土及关闭等必要措施。
  
  七监管:指最终处置设施封闭后,仍需执行维修、管理、环境辐射监测及防止外界侵扰等必要措施。
  
  八经营者:指经政府指定或核准经营处理、贮存或最终处置设施者。
  
  第 3 条
  
  放射性废料分为高放射性废料及低放射性废料二种:
  
  一高放射性废料:备供最终处置之用过核燃料或其经再处理所产生之萃取残留物,或含释放阿伐之超铀放射性核种其每公克之活度在三千七
  
  百贝克以上者。
  
  二低放射性废料:除前款以外之所有放射性废料。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其业务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办理之。
  
  第 5 条
  
  设置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者,应先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安全分析报告,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前项安全分析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综合概述。
  
  二场址之特性描述。
  
  三设施之设计、建造及运转程序。
  
  四设施行政管理及组织。
  
  五设施之安全评估。
  
  六辐射防护作业及环境辐射监测。
  
  七保安计划。
  
  八品质保证计划。
  
  九除役之初步计划。
  
  一○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核能设施厂址内之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其安全分析报告得免检附前项第二款及第七款之内容。
  
  第 6 条
  
  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之运转,应先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资料,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一最近之安全分析报告。
  
  二运转程序及规范。
  
  三试运转报告。
  
  四运转人员训练计划。
  
  五紧急应变计划。
  
  六辐射防护计划。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资料。
  
  第 7 条
  
  放射性废料应在主管机关核准之设施内处理,或委讬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机构代为处理。
  
  第 8 条
  
  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计划性停止运转三个月以上者,应于停止运转前三个月内填具停止运转报告书,并检附停止运转期间之安全管理措施资料,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如需继续停止运转者,应事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展延,每次以一年为限。
  
  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非计划性停止运转经评估可能达三个月以上时,应于停止运转后十五日内填具停止运转报告书,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前二项设施恢复运转时,应先填具恢复运转报告书,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 9 条
  
  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之核准运转有效期间为十年,期满仍须继续运转者,应于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过十年。
  
  第 10 条
  
  放射性废料处理设施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之十五日以前,将前季放射性废料接受量、处理量及处理过程中所产生之放射性废料产量等纪录,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11 条
  
  经处理后之放射性废料,应以容器盛装。
  
  前项盛装容器,除应依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之有关规定外,其使用人应先填具申请书,并载明下列事项,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使用:
  
  一适用范围。
  
  二设计基准。
  
  三容器之试验。
  
  四品质保证。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 12 条
  
  盛装低放射性废料后之容器表面辐射剂量率,分为下列四类:
  
  一甲类:容器表面最高辐射剂量率每小时二十毫西弗以上者。
  
  二乙类:容器表面最高辐射剂量率每小时二毫西弗以上,未达二十毫西弗者。
  
  三丙类:容器表面最高辐射剂量率每小时0.0五毫西弗以上,未达二毫西弗者。
  
  四丁类:容器表面最高辐射剂量率每小时未达0.0五毫西弗者。
  
  第 13 条
  
  盛装低放射性废料后之容器表面,应依下列规定标示。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容器应喷黄色油漆,并按甲、乙、丙、丁四类,分别以红、黑、绿、白色油漆,于容器上缘漆刷一周标示。
  
  二容器应有游离辐射示警标志及编号。
  
  前项标志之中心圆不得小于二公分,标示字体长度不得小于三公分,宽度不得小于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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