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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2000年1号令精神,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审计质量责任,增强审计执法力度和审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切实保证我市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综合处。 附件: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 附件: 大连市审计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审计组、业务处(科)、复核机构、主管副局长、局长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分级审计质量责任制按照过错原则,即谁违规谁负责,谁的过错谁负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审计质量责任,上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审计质量责任制的责任范围,按照审计程序规定,从审计立项到送达审计决定书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全过程,包括提交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案件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局长审计质量责任 (一)对全局审计质量责任制工作的开展、部署、检查、评比、责任追究等负领导责任。 (二)审定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和重要审计事项的立项和审计结果。 (三)审批需要上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上级审计机关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审定签发重大财政预算审计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定签发重大疑难审计项目的审计决定书。 (六)审查签发案件《移送处理书》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七)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强制措施,并签发审计处罚决定书。 (八)审查批准或者主持局党组(支部)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追究审计质量责任及连带责任的事项。 第五条 主管副局长审计质量责任 (一)协助局长主管其分工内的审计质量责任工作并负有审计质量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批准计划内审计项目立项,审定审计报告,审定、签发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签署审计处罚决定书。 (三)审查签署案件《移送处理申请书》。 (四)审查签署或者签发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查裁定组织审计听证或者不予审计听证,主持或者确定主持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签署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听证报告,签发审计听证决定书。 (六)调查发生审计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责任,审查业务部门处(科)长提交的处理意见,并向局长提交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处理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处(科)领导审计质量责任 (一)负责本处(科)审计质量责任工作,检查、监督审计组的审计质量,健全和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审计质量。 (二)审查确认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审查确认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合法性、正确性,签署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四)审查签署案件《移送处理申请书》。 (五)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监督检查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负责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追究审计质量责任的处理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审查。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审计质量责任 (一)审计组审计质量责任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应保证审计质量并对审计组组长负责。 (二)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处理书》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并收取回执。 (三)制定审计方案,充分收集、整理审计证据,正确编制审计底稿,保证审计事项及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定性、处理处罚和法律、法规适用的正确性。 (四)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