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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二[1993]90号
【颁布时间】 1993-06-28
【实施时间】 1993-06-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3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政策的衔接意见[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0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社、新华书店等企业实施《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处理
  
  (一)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
  
  企业现有固定资金(扣除待转已完工专项工程支出)、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账户反映的接受原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资金(其中代管集体企业的股金和公积金转作长期负债)。专用资金中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和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粮食仓库建设拨款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在横向经济联合中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企业以入股方式向职工个人集资的资金转作个人资本金,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集资经营的企业,对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款和职工或社会的集资款作流动负债处理;合资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的资金转作外商资本金。
  
  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公积金的70%部分、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转入集体资本金。公积金的30%部分可参与奖励、福利基金的抵补,抵补后仍有结余转入盈余公积金。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大修理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含技术开发费,下同、承包风险基金等转为盈余公积金)。
  
  (二)专用基金中各项基金赤字的处理
  
  对有职工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劳动分红基金、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对有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如果抵补后,“奖福”两金仍有赤字,暂转作流动负债红字反映。
  
  对个别有工资基金赤字的企业,原则上直接转作流动负债红字反映。
  
  对专用基金中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和赤字可以相互进行抵补,抵补后仍有结余的,按第一条第1款处理;如有赤字可以用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余额冲抵,冲抵后仍有赤字,则以盈余公积金红字反映。
  
  大修理基金赤字一年内可摊销完毕的转作待摊费用。摊销需超过一年的转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费用。
  
  (三)企业专项拨款的处理
  
  国家拨给企业的特种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中难以界定其资金属性的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先列入长期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为资本公积金。
  
  (四)外贸企业专用基金备抵余额,应按原渠道转入专用拨款后进行处理。
  
  (五)对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处理
  
  粮食企业的财务挂账,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挂账,继续由财政弥补属于应由粮食企业对弥补的挂账,应由企业弥补,企业可用被抵补后的专用基金余额弥补。
  
  (六)外贸企业的超亏挂账,可用被抵补后的专用基金余额外负担抵补,不足部分仍挂在账上。
  
  (七)对1984年以来实行“转”、“转”、“租”的小型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国家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用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集体或人人租赁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在租赁之后新增加的资产,按原政策规定归集体或个人所有,调账时,转作集体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对已转为转为集体的所有小型商业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转为集体资本金。
  
  在主管部门反映的“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余额转作长期投资,“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余额作负债处理,今后收取上交款项作投资收益处理,下拨时作追加长期的投资处理。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并办理或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用专用基金抵补赤字后的结余冲减其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部门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费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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