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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储备粮油销售成本另设科目核算,不包含在商品销售成本中,专项储备粮食按国家规定销售后,应上交中央财政的差价收入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五)财政对粮食企业保留的补贴和新增的补贴,凡与粮食企业盈亏有关的补贴列作政策性补贴收入,与盈亏无关的作为结算性补贴。 八、关于奖金分步计入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对企业职工资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逐步到位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工资分配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职工的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并取消一切单项奖励(下同)。 (二)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如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职工的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对实行“合持分提”、“分挂分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 (三)对经营主副食品批发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暂不实行奖金进成本费用的办法,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奖金原则上不能进成本费用。 实行上述(一)、(二)、(三)办法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沪税政二(1992)118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6页)等文件执行。 (四)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计税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照市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对不实行上述(一)、(二)(三)、(四)办法的企业,职工的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到位,以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基数,每年进1/3,今年下半年进1/6,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文件执行。 (六)对企业当年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均应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七)凡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后,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流转税的减免,对当年度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工资清算时应予退出,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奖金基数不得上浮。 九、关于长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货币资金、股票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长期投资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外,而上企业在新制度实施后,仍暂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长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其利息收企业可等实际收到利息时再作投资收益处理。但对1993年7月1日前的有价证券利息,企业可按其票面利息计算利息收入,并按原规定相应增加有关资金。 对接受投资的单位,其应付债券利息,应按权责发生制办法核算,每年计提应付债券利息,待债券到期时,随本金一起偿还债权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视同债券利息办法处理,即投资企业不摊销溢价折价,接受投资单位则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摊销溢价、折价。 十、关于有关专项费用开支标准问题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在服装费、差旅费、劳防用口、清凉饮料费等方面的开支标准,仍应按市财税局规定的标准作为列支费用的依据。 十一、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衔接问题的处理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承包原则上以原基数或前三年应上交财政的平均数为基数。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并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对原承包欠缴挂账,仍按原办法处理,待本市承包经营企业承包期全部到期后,再作统一处理。 十二,关于工效挂钩考核问题的处理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对少数影响大的企业,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调整。 十三,关于公益金提取问题的处理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四、关于政策性亏损补贴问题的处理 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在征收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如企业199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1991年至1995年五年内的税前利润逐年弥补,1995年税前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应用1996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