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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二[1993]90号
【颁布时间】 1993-06-28
【实施时间】 1993-06-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3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政策的衔接意见[失效]

[接上页]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 6月30日以前的应收账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但对超过三年的“三角债”欠款,企业要组织力量进行清欠,不得随意转入坏账损失,经清欠确属收不回的伊拉克欠款,暂仍挂在企业的应收账款上,并可计提坏账准备。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账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处理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一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二年;二是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处支出。
  
  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值(原值与累计折旧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资本公积金。
  
  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城镇集体商业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仍实行按分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具体折旧标准见下表:
  
  类别使用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月折旧率
  
  1房屋、建筑物15年1% 6.6% 0.55%
  
  2机器设备、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9年4.96% 10.56% 0.88%
  
  五、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的处理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账核销,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延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从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转作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按工资总额计提取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的处理
  
  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费等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提,并分别列入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
  
  对有职工福利费用超支的企业,其超支部分于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粮食企业在进价成本、营业收中特性问题的处理
  
  (一)本市根据市府规定,从1993年4月1日起放开粮油购销价格,本市粮食企业1993年4月1日前的老库存粮食的进价成本不变;1993年4月1日后新收购的国家定购粮、指导性计划收购粮、议价粮、中转地粮(包括用于地方储备的粮食)按实际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以保护价收购的,按当时的市场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市场收购价与保护价的差价由地方风险基金弥补;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以到岸价加进口税金、购进外汇价差和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为进价成本,中央专项储备粮食仍以国家规定的结算价为进价成本。
  
  食油以实际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国家商品储备食油成本不变,地方储备食油的进价成本核算按照上述地方储备粮食的核算办法办理。
  
  (二)粮食企业附营业务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另设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商品销售收入中。
  
  (三)粮食企业的储备粮油(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另设科目核算,不再包括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原国家储备粮(甲字粮油、506粮油)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再包含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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