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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粤司办[2009]276号
【颁布时间】 2009-07-16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附表四)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附表五);
  
  (二)律师执业证;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
  
  (五)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附表四)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附表五);
  
  (二)律师执业证;
  
  (三)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人事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工作证复印件。
  
  第五章 律师执业类别变更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执业类别变更是指专职律师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或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
  
  第二十六条 现任专职律师,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或调往政府机关申请岗位公职律师的,可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
  
  现任兼职律师,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位或从政府机关公职律师岗辞职、退休的,可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 专职律师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附表六);
  
  (二)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附表六);
  
  (二)提交辞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提交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的复印件;
  
  (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第六章 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
  
  第三十条 律师执业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 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附表七);
  
  (二)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三)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一)执业证因意外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原执业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执业证上进行变更备案的;
  
  (三)原执业证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
  
  (四)因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被公告注销后需要换发执业证的;
  
  (五)其他应当换发执业证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附表七);
  
  (二)原执业证;
  
  (三)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第七章 律师执业证的收缴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缴省司法厅: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八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律师跨市转所、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等业务,由接收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以下简称审批网,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接收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后视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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