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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在审查过程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核实。 第三十八条 申请律师执业,省司法厅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二)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受理申请的司法局说明理由,并由受理申请的司法局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律师跨市转所、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等业务的有关审查、核准期限,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统一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由律师事务所及受理申请的司法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受理申请的司法局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意见,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律师执业考核 第四十二条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向地级市以上司法局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申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律师调档、律师转所、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等业务表格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下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司法厅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证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略) 3.律师档案调入(调出)申请表;(略) 4.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略) 5.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略) 6.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略) 7.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