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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监字[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23
【实施时间】 2008-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接上页]

  (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三十九条  检察发现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劳教所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将劳教人员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填入《劳教检察日志》。
  
  第四十一条  驻所检察机构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对新收容劳教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派驻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实行“一志六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志六表”是指《劳教检察日志》、《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劳教所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情况登记表》、《重大事故登记表》、《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和《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派驻检察机构登记“一志六表”,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图示》配套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实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意见》中劳教检察业务登记“一志十表”停止使用。
  
  附件:《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图示》和“一志六表”的印制式样
  
  附件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图示

  
  ┌───────────────────┬─────────────────────┐
  │ 月  检  察             │ 及时检察                 │
  ├────────────┬──────┤                     │
  │ 周检察         │      │  劳教变更执行检察            │
  ├────────┬───┤      │ 事故检察                 │
  │ 日检察     │   │监管    │  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
  │        │   │活动    │  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          │
  │        │ 禁闭 │检察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
  │        │ 检察 │      │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
  │        │   │      │                     │
  │入所检察    │   │      │                     │
  │出所检察    │   │      │ ★遇有上述情形时             │
  │志表登记    │   │      │应当及时检察和办理            │
  ├────────┴───┤      │                     │
  │ ★ 周检察工作     │      │                     │
  │ 安排在本周的     │      │                     │
  │工作日内穿插进行    │      │                     │
  ├────────────┴──────┤                     │
  │★ 月检察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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